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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6 @ 8:00 am - 5:00 pm

《銪富號》強迫勞動民事案件第三次開庭 法庭觀察

2024年9月八位曾受僱於臺灣遠洋漁船《銪富號》的印尼漁工,在律師和勞動團體的協助下,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漁船公司給付符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保障的最低工資差額,案件在去(2025)年8月第一次開庭、同年11月第二次開庭,然接連因承審法官調任和退休,因此本次開庭更新論,由新的法官就本案第一次開庭。昨日(2026年3月31日)第三次開庭。

除了四位原告漁工到場,台灣企業人權方案成員、台灣人權促進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海星國際移工服務中心綠色和平與多位法律背景及關注台灣移工議題的人士都到場關注。

開庭結束後,當事人、律師、支持團隊和聲援的民眾在法庭外合照。

《銪富號》強迫勞動民事案件,在爭議什麼?

八名原告漁工在2023至2024年間在《銪富號》漁船上工作,遭欠薪15個月及歷經涉及強迫勞動的待遇。雖然在案情曝光後,漁船公司隨即補發薪資,但卻是以每人每月 550 元美金(約新台幣17,800元)計算積欠的薪資。

漁船公司聲稱550美元的標準是按照《遠洋漁業條例》與《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境外僱用辦法》),但立法者其實未曾在上開規定中授權農業部可以訂立低於《勞基法》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僅屬行政規則位階的《境外僱用辦法》根本無法排除《勞基法》的適用。

《銪富號》漁船又主張本案的印尼漁工是「境外聘僱」,所以不適用《勞基法》,然而,依照屬地原則與船旗國原則,外籍漁工在懸掛台灣旗的遠洋漁船上工作,即形同在台灣境內工作,在懸掛台灣的《銪富號》上工作的漁工,自應受《勞基法》保障。

註:關於《銪富號》民事訴訟的詳細背景,請參《銪富號》專屬網頁

遠洋漁業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是否適用《勞基法》

本日開庭,法官首先聚焦於釐清遠洋漁業的漁工,若是「外籍漁工」且是「境外聘僱」,是否仍適用《勞基法》?

原告漁工的律師除了重申上述屬地原則與船旗國原則的主張之外,更強調:「《勞基法》規範台灣境內所有勞工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只要勞工在台灣境內工作,不分國籍均受保障;若要排除適用《勞基法》,僅得由勞動部公告,然而,勞動部未曾公告排除遠洋漁業適用《勞基法》。」律師亦強調,縱使《境外僱用辦法》區分境外聘僱和境內聘僱,但這僅是移工境外聘僱方式與流程的規範,而不是排除《勞基法》的依據。

對於在我國工作的移工,例如勞動部自1999年1月1日起將家事服務工作者排除適用勞基法,導致家事移工無法獲得勞基法的保障,但這和未曾被勞動部公告排除的遠洋漁工情形不同,在懸掛台灣的《銪富號》上工作的漁工薪資標準自仍應符合《勞基法》最低工資 ,而不是農業部自行創設的550美元。

強迫勞動行為是否屬於民事上的人格權侵害行為?

接續上述的問題,法官對於本案漁工主張因遭受強迫勞動,而請求人格權侵害的精神慰撫金,要求原告說明「強迫勞動的定義」,以及強迫勞動與人格權侵害的關連性。

在本案中,漁工在《銪富號》上工作時,不只是遭積欠15個月的薪資,更遭受扣留身分證件、出海期間缺乏足夠的食物和飲用水、超時加班等,惡劣的工作環境等對待,足以顯示這幾位漁工是在於非自願的情形下被迫繼續工作,而在當時孤立與難以求救的脆弱處境中,更無法離開,明顯屬於自由被侵犯的強迫勞動處境。

法官當庭提出屏東縣地檢署於2025年4月21日對船東作出不構成《人口販運罪嫌》的不起訴決定。對此,我方律師強調,地檢署在調查過程中,並未就判斷是否構成強迫勞動訊問當事人,而是著重在當事人從事的工作勞動是否有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情形,更有傳訊原告漁工來法庭說明自身被強迫勞動的經歷之必要。

歡迎各界持續關注本案, 共同觀察司法界對於強迫勞動的調查程序

近年來,國際新聞陸續揭露台灣企業中接連發生的各種強迫勞動事件,2020年台灣遠洋漁獲首度被列入美國勞動部發布之「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時至今日已三度被列入該清單之中。

國際勞工組織(ILO)早在1930年定義強迫勞動為:「以任何懲罰之威脅迫使而致,且非本人自願提供的工作或服務。」在辨識強迫勞動的11項指標中 ,包含扣發薪資(withholding of wages)與苛刻的工作與生活條件(abusive working and living conditions),這是在提醒社會,看到長期或系統性被欠薪或是領取苛刻工資而仍繼續工作的勞工,要有警覺這些勞工可能是遭威脅而非自願工作,否則何以急需工資的移工被欠薪、工資極之下低卻繼續工作?

國際間打擊強迫勞動,重點在於對抗這些侵犯人性尊嚴的行為,而台灣各界長期以易將強迫勞動問題簡化為單純的薪資爭議,而未能覺察其中潛藏侵犯人性尊嚴的嚴重問題,本案也在於提醒台灣應接軌國際的人權標準,同時也能有助於維持台灣遠洋漁業在國際間的經濟競爭力。

下一次開庭時間預計在2026年6月9日(二)下午16:10屏東地方法院繼續審理此案,歡迎關注案的各界人士到場旁聽。

開庭之前,律師和當事人討論案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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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te: April 16
  • Time:
    8:00 am - 5:00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