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betan Refugees in Taiwan’s Court: Citizenship and Human Rights[Report Recording]
HA Building III University Road No.1001, Hsinchu City依據移民法第16條第4項的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這些無國籍者的身份查驗與認定,台灣的政府採取的是來台持有的護照認定,而忽略了難民在前入國的生活以及人權的議題。
本工作坊將針對當前滯台藏人向台灣政府提出訴訟的個案,邀請相關的法律人士、協助處理的NGO組織代表、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委員、以及在台藏人分別從難民生活的處境、公民身份的多元性、人權議題等面向,呈顯當前台灣法律面對難民審理的限制,並思考如何從這些案例促進台灣對難民人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