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cademic Symposium: Anniversary of the 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 Amendment & the Prohibition of Forced Labor

    Guangfu Campus, NYCU R104, HC Building3

    學術研討會: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法週年與強迫勞動禁止學術研討會 **本次活動亦將在線上進行** 📆日期: 2025年4月30日,星期三 ⏰時間: 13:00~17:40(台北時間)  Webex 存取連結: Webex 會議鏈接  地點:光複校區NYCU R104 HC Building3;英語線上同聲傳譯  主辦單位: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文化研究國際中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ICCS)  協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Work Better Innovations  側記:網站

  • Abolish the work-year limit ! Migrant Workers Rally

    Abolish the work-year limit ! Hapus batas masa kerja ยกเลิกการจำกัดอายุงาน Xoá bỏ giới hạn làm việc #AbolishTheWorkYearLimit ! JOIN 2025 Migrants workers Rally Assembly Time: Sunday, December 7, 2025 at […]

  • 廢除工作年限-移工大遊行

    廢除工作年限-移工大遊行 中英印越泰各語言路線圖 集結時間:2025年12月07日(日) 下午12:30集合 13:30出發 集結地點:勞動部(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遊行終點:立法院(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 遊行路線: 松江路→民生東路迴轉→松江路→南京東路→林森南路→濟南路→中山南路 藍領移工在台灣 #工作年限為12年,許多屆滿年限的移工雖然想繼續留台工作,卻因為年限到了只能無奈離境。 近年,政府提出了 #中階聘僱制度,希望吸引技術熟練的勞工留台,但是否留任並協助移工申請中階,#決定權全在於雇主,移工為了留下來,往往只能接受更多不利條件,面對更多被仲介雇主剝削的風險。 在工作年限的限制下,#移工就像免洗筷般用完即丟,將最好的青春年華與勞動力奉獻給了台灣社會,我們卻幾乎不需要承擔他們老年的退休保障或照顧,這是赤裸的不公平。 今年的我們要主張: 所有藍領移工,都應該和其他外國勞動者一樣,不受台灣工作年限限制,能自主決定想在台灣工作多久! 誠摯地邀請大家,12月7日一起上街,要求廢除藍領移工的工作年限!

  • 供應鏈與強迫勞動工作坊:消除強迫勞動之政策發展:臺灣、美國與泰國法制對話

    供應鏈與強迫勞動工作坊:消除強迫勞動之政策發展:臺灣、美國與泰國法制對話 📆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時間: 13:10~16:00(台北時間)  地點:陽明交通大學光復校區管理二館MB1063教室(英文實體),以及同步線上(中文口譯)  主辦單位: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文化研究國際中心 (ICCS)、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子計畫三「遷移、不平等公民、批判法律研究」  側記:網站

  • 《泰國台商人權影響調查報告》發表論壇

    【報名】《泰國台商人權影響調查報告》發表論壇 時間:2026年3月22日(日),13:00-17:00 地點: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56號)菁英講堂(第五大樓5216室) 主辦:台灣跨國企業監察網絡、東吳大學人權學程、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 全球化生產模式下,來自先進國家的企業為降低產品製造成本,赴後進國家採購或設廠。而在後進國家的勞動、環境管制通常較為寬鬆,且有些地方由威權政府統治、壓抑公民權利的情況下,當跨國企業在海外的工廠及供應商,以壓榨勞工、破壞環境的方式來「成本最小化」時,受害者往往很難於當地獲得救濟。針對此一狀況,國際上近年由聯合國帶頭提倡「企業與人權」政策,推動各國政府、企業採行,來保障全球供應鏈上的勞動人權與環境正義。 台灣,當然沒有外於上述趨勢。1991年,台灣在全球資本主義體系裡,從後進生產基地晉升資本輸出國,對外投資金額首度超出國外來台投資。相應,台灣企業在海外的人權侵害也不時發生,成為引起國際關注的問題。1993到2022年,中國(含香港)長期是台灣對外投資金額最高的地點。2023年起,由於國際政治局勢變動,東南亞各國合計超越中港,接收了最多來自台灣的投資。因應這樣的變化,台灣跨國企業監察網絡於2024年發表《印尼台商人權與環境影響報告》,揭露台灣企業在印尼生產的勞動違規與環境破壞,要求業者改進、政府規範。本次論壇,則將發表《泰國台商人權影響調查報告》,繼印尼之後持續、擴大監督台灣企業在東南亞的人權表現。 面對台商在海外的負面人權紀錄,台灣政府並非毫無反應。2020年,行政院公佈《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表示將推動「跨國投資行政管理」與「域外司法管轄」,「以確保企業海外投資行為不違反國際人權規範」,並就「在國外進行工商業活動之我國企業或我國企業具控制權的跨國企業有侵害外國人權或環境之行為……提供被害人有效之救濟管道。」而在經過一年多的延宕後,原本按行政院承諾,應於2024年底公佈的新版計畫,據悉終於要在近期面世。另外,還將搭配提出《臺灣企業供應鏈尊重人權方案》,要求企業實施「人權盡職調查」,辨識供應鏈上的人權風險來預防侵害,並在侵害不幸發生時予以救濟。從這兩份指標性的政策文件切入,本次論壇也將由公民社會的觀點,檢視台灣政府的「企業與人權」政策並提出期許、建議。 以上資訊轉載自: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home55eGFpRueAVMWUQLuaF4YTwthH8ubcjR-pFSPUNeCuA/viewform?fbclid=IwY2xjawQcYyJleHRuA2FlbQIxMABicmlkETFjUVFBS0tYT3AyVDc0UGp3c3J0YwZhcHBfaWQQMjIyMDM5MTc4ODIwMDg5MgABHi3mIbw3CBnGLcI4L9ffzIvNMadG93A9SXh7Eobk68sfFQW81JdZP9_Qn0Yw_aem__9fFPqrETKHu2iLPcF-pnA

  • 《銪富號》強迫勞動民事案件第三次開庭 法庭觀察 2026年4月1日 2024年9月八位曾受僱於臺灣遠洋漁船《銪富號》的印尼漁工,在律師和勞動團體的協助下,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漁船公司給付符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保障的最低工資差額,案件在去(2025)年8月第一次開庭、同年11月第二次開庭,然接連因承審法官調任和退休,因此本次開庭更新論,由新的法官就本案第一次開庭。昨日(2026年3月31日)第三次開庭。 除了四位原告漁工到場,台灣企業人權方案成員、台灣人權促進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海星國際移工服務中心、綠色和平與多位法律背景及關注台灣移工議題的人士都到場關注。 開庭結束後,當事人、律師、支持團隊和聲援的民眾在法庭外合照。 《銪富號》強迫勞動民事案件,在爭議什麼? 八名原告漁工在2023至2024年間在《銪富號》漁船上工作,遭欠薪15個月及歷經涉及強迫勞動的待遇。雖然在案情曝光後,漁船公司隨即補發薪資,但卻是以每人每月 550 元美金(約新台幣17,800元)計算積欠的薪資。 漁船公司聲稱550美元的標準是按照《遠洋漁業條例》與《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境外僱用辦法》),但立法者其實未曾在上開規定中授權農業部可以訂立低於《勞基法》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僅屬行政規則位階的《境外僱用辦法》根本無法排除《勞基法》的適用。 《銪富號》漁船又主張本案的印尼漁工是「境外聘僱」,所以不適用《勞基法》,然而,依照屬地原則與船旗國原則,外籍漁工在懸掛台灣旗的遠洋漁船上工作,即形同在台灣境內工作,在懸掛台灣的《銪富號》上工作的漁工,自應受《勞基法》保障。 註:關於《銪富號》民事訴訟的詳細背景,請參《銪富號》專屬網頁 遠洋漁業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是否適用《勞基法》 本日開庭,法官首先聚焦於釐清遠洋漁業的漁工,若是「外籍漁工」且是「境外聘僱」,是否仍適用《勞基法》? 原告漁工的律師除了重申上述屬地原則與船旗國原則的主張之外,更強調:「《勞基法》規範台灣境內所有勞工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只要勞工在台灣境內工作,不分國籍均受保障;若要排除適用《勞基法》,僅得由勞動部公告,然而,勞動部未曾公告排除遠洋漁業適用《勞基法》。」律師亦強調,縱使《境外僱用辦法》區分境外聘僱和境內聘僱,但這僅是移工境外聘僱方式與流程的規範,而不是排除《勞基法》的依據。 對於在我國工作的移工,例如勞動部自1999年1月1日起將家事服務工作者排除適用勞基法,導致家事移工無法獲得勞基法的保障,但這和未曾被勞動部公告排除的遠洋漁工情形不同,在懸掛台灣的《銪富號》上工作的漁工薪資標準自仍應符合《勞基法》最低工資 ,而不是農業部自行創設的550美元。 強迫勞動行為是否屬於民事上的人格權侵害行為? 接續上述的問題,法官對於本案漁工主張因遭受強迫勞動,而請求人格權侵害的精神慰撫金,要求原告說明「強迫勞動的定義」,以及強迫勞動與人格權侵害的關連性。 在本案中,漁工在《銪富號》上工作時,不只是遭積欠15個月的薪資,更遭受扣留身分證件、出海期間缺乏足夠的食物和飲用水、超時加班等,惡劣的工作環境等對待,足以顯示這幾位漁工是在於非自願的情形下被迫繼續工作,而在當時孤立與難以求救的脆弱處境中,更無法離開,明顯屬於自由被侵犯的強迫勞動處境。 法官當庭提出屏東縣地檢署於2025年4月21日對船東作出不構成《人口販運罪嫌》的不起訴決定。對此,我方律師強調,地檢署在調查過程中,並未就判斷是否構成強迫勞動訊問當事人,而是著重在當事人從事的工作勞動是否有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情形,更有傳訊原告漁工來法庭說明自身被強迫勞動的經歷之必要。 歡迎各界持續關注本案, 共同觀察司法界對於強迫勞動的調查程序 近年來,國際新聞陸續揭露台灣企業中接連發生的各種強迫勞動事件,2020年台灣遠洋漁獲首度被列入美國勞動部發布之「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時至今日已三度被列入該清單之中。 國際勞工組織(ILO)早在1930年定義強迫勞動為:「以任何懲罰之威脅迫使而致,且非本人自願提供的工作或服務。」在辨識強迫勞動的11項指標中 ,包含扣發薪資(withholding of wages)與苛刻的工作與生活條件(abusive working […]